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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昆明市出台农药经营使用管理意见
中医中药 >> 中医药新闻 >> 中医药资讯 >> 云南省昆明市出台农药经营使用管理意见作者:杨勇 来源:《昆明日报》2004-06-14消息
云南省昆明市日前出台农药经营使用管理意见,进一步加强了农药管制,除特殊情况外,高毒、高残留农药一律禁止销售和使用,农药使用者也必须严格合理使用农药,不按规定使用农药并造成严重后果的,将被依法追究相应法律责任和经济责任。
据介绍,农药管理意见出台的目的是为了确保农产品质量安全,逐步改善农业生态环境。意见规定,昆明市农药经营实行许可制度,具有相应技术人才、硬件设施,并持有农业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农药经营许可证》者,方可经营农药。农药经营单位只能在核定地点经营,不得流动经营,不能一证多店使用,也不得转让、买卖、出租。农药经营者必须持证上岗,市级农药监督管理机构组织统一考试,考试合格者授予《农药经营上岗证》,未获此证者不得从事农药经营活动。
意见明确规定,在蔬菜、水果、茶叶、中草药等主要生产区,禁止经营和使用国家明令禁止的高毒、高残留农药,确属粮食、林木病虫防治需要的要由经营者填写高毒高残留农药使用登记表,由购买者承诺专用并签字,表格随同统计报表上报县级农药监督管理机构,因经营者误导导致农药中毒和农产品农药残留事件的,依法追究单位责任人和单位,情节严重的取消农药经营资格。
意见还要求农药使用者必须严格按照《农药合理使用原则》规定和产品标签内容使用农药,私自随意使用农药并造成农药中毒、环境污染、药害事故和农产品农药超标及其它损失的,将被依法追究相应法律责任和经济责任。 更 多>> - 您可能对与云南省昆明市出台农药经营使用管理意见相关的文章感兴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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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昆明市出台农药经营使用管理意见 -
云南省昆明市出台农药经营使用管理意见 - 引用地址: http://jiankang.jwhu.com/zhongyiyao/show-6792.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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