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让患者知情同意的义务(4)
专家医院 >> 医学评论 >> 人与医学 >> 让患者知情同意的义务(4)四、患者的同意权
患者的同意是IC法理的另一方面,是患者自主权的重要体现。所谓同意原则是指患者在医师作出充分说明的基础上患者作出同意,对医疗行为,除了接受因医疗所获的利益外,尚须承受因医疗而伴随的风险。同意原则在医患关系中发挥着两种不同的作用:一是它为医疗提供了合法理由,阻却了违法性;二是它确保医师与患者之间的信赖关系。
(一)患者的同意能力
就患者而言,只有具有同意的能力,他所做的同意才可能有效。学者对有无承诺能力,是否需要代为同意,在病人为未成年人、精神障碍、意识不清、紧急状况需及时救助,病人未待医师说明即舍弃同意权时争议最大。同意能力有三种主张:①主张应以民法上的行为能力为准;② 主张以刑法上的责任能力为准;③主张以有无识别能力为准。以第三种学说为通说,认为应以有无理解同意医疗内容的能力为判断标准,即有理解同意的内容、意义和效果的能力,不须限于成年人。有同意能力人必须对于医师说明的病状、医疗行为的选择及侵袭范围与伴随发生的危险性等有充分理解,并对接受该治疗行为与否有决定的能力。若患者具有健全的意识状态,足以理解同意内容时只要其同意即可。如果患者本身不能了解同意的内容,此时应认为须由他人代为同意。
判断有无同意能力应以有无识别能力为准 ...... 更 多>> - 您可能对与让患者知情同意的义务(4)相关的文章感兴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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让患者知情同意的义务(4) - 引用地址: http://jiankang.jwhu.com/yiliao/show-166997.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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