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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明确禁止“包二奶”
养生保健 >> 两性时空 >> 围城内外 >> 法律明确禁止“包二奶”作为一部牵涉千家万户,融法、情、理于一体的综合性法律,《婚姻法》的修改受到了各方关注。而法律如何对待“包二奶”现象,更是人们关注的焦点。
▲明确禁止“包二奶”
近年来,“包二奶”现象愈演愈烈。
广东省花都市一位被判重婚罪的包工头,仗着自己财大气粗,无视法律,先后“包二奶”达6、7个之多;贪官胡长清、成克杰等,也长期拥有“情人”,并为此大肆鲸吞国家财产……一些人甚至将包二奶、养情妇视作有钱、有权、有身份的象征,乐此不疲。而他们的快乐,却建立在发妻痛苦而屈辱的生活之上。“包二奶”,对法定婚姻的正常秩序带来了强烈的冲击。
与此同时,群众要求制裁“包二奶”的呼声也日益高涨。根据2000年4月,全国妇联对全国31个省、自治区、直辖市的民意抽样调查结果显示,94.2%的人反对重婚纳妾、包二奶,要求予以法律制裁。
在现实生活中,“包二奶”现象表现不一。中山大学法律系教授鲁英认为:“包二奶,顾名思义就是有钱的一方以金钱财物长期包养、供养其他妇女的行为。‘二奶’,不过是广东人对妾的俗称,北方人对妾称呼为‘小老婆’,解放前则称呼为‘姨太’。被包养者,多是没有工作、不愿工作的。她们或依赖有钱的已婚男子,与之同居,为其生儿育女。有的自称夫妻,实为变相纳妾;有的则假作秘书、保姆。”
鲁英认为,这种“包二奶”的违法现象,其实质就是重婚纳妾现象,已严重侵犯了我国一夫一妻制度。我们必须坚决毫不留情地予以禁止及立法制裁。
那么,正在修改的婚姻法如何对待“包二奶”现象呢?
有人说,正在修改的婚姻法对“包二奶”现象“态度暧昧。”这种说法,是不符合实际的。
在现行婚姻法中,第三条第二款规定:“禁止重婚。”而在新婚姻法的草案中,第三条第二款增加了新的规定:“禁止重婚和其他违反一夫一妻制的原则。 当然,从法律意义上讲,“包二奶”并不是一个法律概念。但是通过法条的新旧对照,
我们可以感受到法律对“包二奶”现象的明确态度:反对!
一位法律专家告诉记者:“从立法原意来看,这一法条几乎是为‘包二奶’现象‘量身定做’的。”
▲分层次处罚“包二奶”
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民法室主任王胜明告诉记者:按照婚姻法修改草案,对“包二奶”现象的惩处,要区分重婚罪与非重婚罪两个层次。
对于构成重婚罪的“包二奶”行为,婚姻法修改草案增加规定:“对重婚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45条)。”而在《刑法》中,第258条规定:“有配偶而重婚的,或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与之结婚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依照以上法律规定,构成重婚罪的“包二奶”行为,必将受到法律的严厉惩处。
婚姻法修改草案第47条还规定:“因一方重婚……而导致离婚的,无过失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王胜明说,根据这一条新规定,“包二奶”行为的受害发妻一方可以在离婚时,理直气壮地要求损害赔偿,以弥补“包二奶”行为给自己带来的不幸和创伤。
对没有构成重婚罪的“包二奶”行为,比如以姘居、通奸、嫖娼等形式出现的“包二奶”行为,王胜明说,则应该通过党纪、政纪及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等予以相应的惩处。
“包二奶”者,通常并不想解除或暂时不想解除其合法的婚姻关系。他们吃着碗里的,看着锅里的,总想既不离婚,又几全其“美”。但是,在婚姻法修改之后,离不离婚,就由不得他们了。婚姻法修改草案第25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二)一方重婚或有其他违反一夫一妻制行为的……”只要合法妻子不愿意原谅他们的不忠实,并且要求离婚,他们便会落得“鸡飞蛋打”。
王胜明说,婚姻法还在修改之中。如何解决“包二奶”问题,尚有不同意见,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也在进一步研究。
▲不应扩大重婚罪的认定范围
现实生活中存在的“包二奶”现象,有的并没有以“夫妻名义”,而是假以保姆、秘书等等。在婚姻法修改过程中,有人对此提出了这样的建议:只要在一定时间里具有较为稳定的同居关系,比如规定6个月的最低期限;一方为另一方生儿育女,或提供住所、生活费等等,也应当认定为重婚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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