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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将《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第十六条规定的“不歧视原则”具体化的建议
健康信使 >> 关于将《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第十六条规定的“不歧视原则”具体化的建议随着科学的发展,到了上世纪90年代,人们认识到乙肝与甲肝的传染途径完全不同,乙肝通过血液传染,主要是医源性的传染和母婴传染(目前已经得到有效控制),而不像甲肝那样,通过消化道传染。WHO(世界卫生组织)关于乙肝的介绍明确指出“乙肝病毒不经受污染的食物或水传播,也不会在工作场所偶然传播。” (http://www.who.int/inf-fs/en/fact204.html),因此,禁止乙肝病毒携带者入学、工作显然是不妥的。卫生部肝炎防治领导小组成员、全国卫生技术标准委员会传染病标准委员会副主任徐道振认为,“最近两年,专家讨论的问题已经不仅仅是保证他们能正常生活,对于是否应该将乙肝病毒携带者排除在饮食行业之外这样的社会共识,许多专家都对当前的做法提出了否定意见。”
2003年以来,乙肝歧视问题越来越受到国家和社会各界的广泛关注。2004年《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增加了对传染病人、病源携带者不歧视的条款;新的《国家公务员录用体检标准》将乙肝病毒携带者调整为合格,并不再检查乙肝两对半。
但是针对我国1.2亿乙肝病毒携带者的歧视没有得到根本遏止,乙肝歧视依然十分严重。根据中华医学会2005年1月首次发布的《中国乙肝患者生存和治疗现状调查报告》显示 ...... 更 多>> - 您可能对与关于将《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第十六条规定的“不歧视原则”具体化的建议相关的文章感兴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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